第四十四条

有效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排水和排污管道、河渠、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宾馆、饭店、餐馆、机关、团体、学校、宗教场所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自行清运或者委托专业清运单位进行清运;负责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地点处理。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