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餐厨垃圾不得排入排水和排污管道、河渠、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宾馆、饭店、餐馆、机关、团体、学校、宗教场所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设施。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自行清运或者委托专业清运单位进行清运;负责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地点处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