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农牧、卫生、城管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行养犬登记检疫制度,未经登记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居民登记饲养的宠物犬应当圈养,在市区范围内放养的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圈养。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