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掏粪便,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污水管网内。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