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掏粪便,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污水管网内。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