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