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对城市生产生活垃圾逐步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并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