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市容管理/第四节 夜景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辖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