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市容管理/第四节 夜景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第二十六条有效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隧道、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停车场、公园、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要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