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获取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品、广告。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