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第二十三条有效因重大会议会展或者重要庆典活动确需在公共场所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批准的内容、数量、规格张贴、悬挂、设置,保持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并负责安全,到期后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