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第二十二条有效沿街商户的招牌应当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沿街商户的招牌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出现招牌污损、破损、残缺、字体不清晰等应当由商户及时修复或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