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沿街商户的招牌应当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计。

沿街商户的招牌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出现招牌污损、破损、残缺、字体不清晰等应当由商户及时修复或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