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置户外大型广告设施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二)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市容标准的要求;

(三)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应当保持显示完整。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