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条有效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并设立明显安全标志,公布施工期限。因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等产生的泥土、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清洁、畅通。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