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并设立明显安全标志,公布施工期限。因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等产生的泥土、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清洁、畅通。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