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