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产权单位或者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城市道路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