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产权单位或者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