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第十五条有效在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定期清洗和维护。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出现破旧、污损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修复。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