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通讯、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电子媒体等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邮政、通讯、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电子媒体等设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