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和反馈制度。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