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援藏省市和企业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