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和反馈制度。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