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