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停车设备、设施,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通行;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其他影响停车场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