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损坏停车设备、设施,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

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通行;

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影响停车场正常使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