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医院、学校、车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应当设置即停即走临时停靠通道。机动车应当在临时停靠通道内上下乘客,并即停即走。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