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二)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五)法律、法规关于停车管理的其他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者逃避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依法向其催缴。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