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撤除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道路停车需求变化,及时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