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撤除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道路停车需求变化,及时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