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既有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利用建筑物地面架空层建设停车场。

前两款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鼓励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