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建设停车楼、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智能化停车场。停车楼、立体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与市容市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