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停车换乘系统的规划设计,在城市中心区外围的公共交通枢纽建设公益性停车场,引导机动车驾驶人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