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设置,属于业主共有的,需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其他临时停车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