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共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取水、装表计量并缴纳水费。消防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当地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消防水量。供水单位应当确保市政公共消防用水,消防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