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经供水单位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拖欠六十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水单位依据前款规定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户。用户足额补交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