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经供水单位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拖欠六十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供水单位依据前款规定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足额补交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恢复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