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城镇供水单位应当依法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可以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或者由有关单位制定供用水公约,规范供用水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