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二)在城乡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三)转供城乡公共供水;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