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城乡供水单位采购使用的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确保安全卫生用水,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药剂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供水产品、材料、设备推荐名录库。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依法应当取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