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