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的供水模式(含二次供水方式)、供水规模、市政供水压力、管材标准、铺设要求、水表安装位置等征询供水单位意见,供水单位应当于十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