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的供水模式(含二次供水方式)、供水规模、市政供水压力、管材标准、铺设要求、水表安装位置等征询供水单位意见,供水单位应当于十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