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水行政、城乡供水、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编制城乡供水水源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相衔接。编制城乡供水水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本省保护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二)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