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乡供水水源与供水设施,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