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水行政、城乡供水、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编制城乡供水水源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乡供水水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省保护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

(二)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