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气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用户。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