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九)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气瓶角阀;

(十一)擅自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切割。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