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第二十二条有效城乡供水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水价管理:(一)城乡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二)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