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乡供水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水价管理:

(一)城乡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