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单位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