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水单位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合同方式予以明确。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